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