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规定向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未按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三)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时,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五)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相关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