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地下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影响的,应当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的项目资料,移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