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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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指导、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Chapter 2集体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是协商代表的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主席不是协商代表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回答询问;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协商代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不履行职责、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延长的,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的除外。
Chapter 3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级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
(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
(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Chapter 4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双方协商代表,由其进行补充协商。
协商代表履行集体合同监督职责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处理。
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使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当协商订立或者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Chapter 5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企业组织选派。没有上述企业组织的,由上级相关企业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
首席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
(二)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三)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一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Chapter 6专项集体合同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一)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带薪假期,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福利待遇和奖金分配办法;
(九)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十)其他与劳动报酬分配有关的事项。
Chapter 7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生效。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予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不履行生效集体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各项应得收入二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所代表组织权益行为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企业组织、行业协会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