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