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回答询问;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