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协商双方可以更换其指派、选派或者委托的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损害被代表人利益、不履行职责、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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