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产生;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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