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予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不履行生效集体合同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