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

(二)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三)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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