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就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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