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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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改、规划、建设、安监、财政、教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立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演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在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重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Chapter 2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二)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配备消防装备;
(三)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每年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鼓励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四)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职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工作台账;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现场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保护火灾现场,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消除火灾隐患;
(三)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并且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小区道路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施划前应当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小区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多产权人使用、管理的范围,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Chapter 3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比例共同承担。
使用居民、村民自建住宅开办餐馆、住宿、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套消防设施。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总体布局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众聚集场所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组织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
(二)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
(四)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
(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六)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七)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的,不得影响排烟、疏散、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或者消防安全设施。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员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通过车载广播、电视或者发放宣传单,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和正确的火灾避难、逃生方法。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灯光及应急指示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油管道应当每季度检查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文件。
单位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一)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和消防安全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人员;
(五)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
(六)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
(七)其他应当具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人员。
Chapter 4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六)对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情况;
(八)消防经费保障落实情况;
(九)消防组织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十)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及消防特勤力量配备是否达到有关建设标准情况;
(十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一)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拒不改正的;
(二)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有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
(三)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五)属于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的;
(六)属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信息发布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布。
(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无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