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一)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六)对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情况;

(八)消防经费保障落实情况;

(九)消防组织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十)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及消防特勤力量配备是否达到有关建设标准情况;

(十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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