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招用合同制消防员。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