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总体布局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众聚集场所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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