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下列人员在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

(一)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和消防安全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人员;

(五)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

(六)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

(七)其他应当具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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