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1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1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村(居)民委员会等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
(四)推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一)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和交流;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宣传、培训;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关建议;
(四)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Chapter 2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本行政区域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法制讲座,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配置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
Chapter 3预防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将帮助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转变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是否成年难以判明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能证明真实年龄的证件。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上述场所违反本条第一款接纳未成年人的,有权监督和举报。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互联网信息、声讯、手机、移动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对被依法处以暂停或者终止营业处罚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和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可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Chapter 4矫治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并向学校、监护人、基层组织提出帮教和预防犯罪的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学校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协助专门学校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也可以向原就读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就读学校应当颁发。
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卫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和帮教措施。
对于戒除毒瘾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平常表现等社会背景进行调查,调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校继续学习。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矫治的未成年人,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取得联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帮助安置。
Chapter 5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两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hapter 6附则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