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法制教育的内容,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法制讲座,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