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采取相应的矫治措施。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矫治的未成年人,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取得联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帮助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