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失学、失业、失管以及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帮助和个别教育。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并向学校、监护人、基层组织提出帮教和预防犯罪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