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