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将帮助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转变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