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6
- In force from
- July 29, 201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6年5月27日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定地方性法规仅限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立法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Chapter 2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法规草案起草
主任会议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起草。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Chapter 4立法程序
Section 1法规案提出
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法规案的部门,在提出法规案前,对法规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并达成一致。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
未按时报送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Section 2审议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仅作部分修改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责成主任会议成员负责协调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Section 3批准和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Chapter 5修改、废止和解释
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的;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的;
(四)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十五日内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6其他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实施办法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