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