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法规案的部门,在提出法规案前,对法规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并达成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