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责成主任会议成员负责协调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