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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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6年12月7日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Chapter 1总则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有关管理工作。
市、镇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或者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Chapter 2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企业筹集或者在水费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
Chapter 3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序进行既有公共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定期对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因管道、配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水质、水压达不到服务标准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改造。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企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
(一)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二)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道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三)盗窃、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及标志;
(四)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
(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严禁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腐蚀性和有毒物质的输送、贮存设施、骑压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或者从事危害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Chapter 4供水保障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的,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同时报告供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必须停止用水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停止供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档案,用户有权向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监测数据。
(一)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
(四)安排持有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记录归档。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Chapter 5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和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当按照用户水表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价格因运营成本等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供水企业提出水价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执行。
用户需要变更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催缴水费通知单。超过催缴水费通知单上要求的缴费日期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暂停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抄不到正确水表水量值时,供水企业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一)在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盗用水;
(二)转供公共供水;
(三)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计算取水量。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立即通知受影响用户,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标准的,或者发现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未报告供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用户用水申请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7附则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活动提供用水的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二次供水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者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