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二)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道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三)盗窃、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及标志;

(四)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

(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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