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用户办理用水、变更供水量和用水类别等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需要变更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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