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活动提供用水的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二次供水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者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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