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盗用水;

(二)转供公共供水;

(三)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计算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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