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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