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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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执行。
(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有关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不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Chapter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获得治疗、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
Chapter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
(三)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管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六)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伤亡事故,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七)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八)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三)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
Chapter 5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因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随意变动、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但因救援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证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调查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干预事故调查。
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