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7Repeale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