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