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管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六)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伤亡事故,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七)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八)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