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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