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9Repealed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