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不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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