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4Repeale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