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9年4月26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Chapter 2督导机构与督学
(一)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岗位培训;
(六)对督学实施分类考核并按照规定表彰、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任免,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其他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一)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四)其他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督学晋升考核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督学参与教育督导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Chapter 3督导实施
(一)依法治教、教育优先发展地位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
(二)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情况;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城乡统筹建设情况;
(四)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改善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师资配备以及待遇情况;
(六)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事项。
(一)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情况;
(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
(三)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四)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
(五)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也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督导。
责任督学对其挂牌督导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办学不规范、受到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学校,应当增加专项督导或者经常性督导的次数。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督导方式。
(一)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内容和要求;
(二)被督导单位被要求自评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书面材料;
(三)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五)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自督导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由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八)教育督导机构作出教育督导报告。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
督学的回避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
教育督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育督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Chapter 4督导结果应用
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督导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总结、推广被督导单位教育管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议。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实施的情形。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