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情况;

(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

(三)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四)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

(五)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