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治教、教育优先发展地位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

(二)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情况;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城乡统筹建设情况;

(四)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改善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师资配备以及待遇情况;

(六)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