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开展下列教育督导工作:
(一)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四)其他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