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督导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