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实施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