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9年4月12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容镇貌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容镇貌工作。
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做好维护村容镇貌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及时作出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村容镇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容镇貌建设、管理工作。
Chapter 2村容镇貌规划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总体规划;
(三)体现本镇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注重保护古建筑、古村落;
(四)符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镇貌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自治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已有村庄规划;
(三)体现本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景观;
(四)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注重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六)从村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容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镇房屋的建筑风格;
(二)公共设施的风貌特色;
(三)村镇绿化的景观特色;
(四)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的外在风貌。
Chapter 3村容镇貌建设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容镇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村镇应当按照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修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风格和特色。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村镇建筑设计的相关工作指引。
对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应当加强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予以迁移。
鼓励村民在自家门前屋后栽花、种树,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
花草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修剪、清理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规范标准等方式,推进城乡公厕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Chapter 4村容镇貌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容规划,结合乡村振兴需要,组织制定本村村容管理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开展自律管理,保持良好的村庄环境。
村容镇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制止占道经营、违法搭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无渣土,无蚊蝇鼠蟑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
(二)乱扔动物尸体、农药瓶、电池等有害垃圾;
(三)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杂物、垃圾、粪肥;
(四)在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禽畜养殖棚;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在村庄内倡导村民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场所卫生。
经营性、规模化饲养家禽家畜的,实行饲养区与居住区分离。
饲养、屠宰家禽家畜应当避免污染村庄道路、水源和其他公共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公园、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随意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晾晒农作物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未经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利用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禁止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
管理单位应当对供电设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共设施定期巡查。发现公共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立即修复、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影响村镇环境卫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放养家禽家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户外设施影响村容镇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堆放物料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或者未及时清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损坏公共设施,擅自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