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村镇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公共设施,并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管理单位应当对供电设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共设施定期巡查。发现公共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立即修复、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