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