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建设村容镇貌的权利,负有维护村容镇貌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及时作出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村容镇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